201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21)
更新時間:2010-03-18 14: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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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之一—質押
1.概 念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二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二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2.分 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以質押的權利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 念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權的前提
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3.能夠留置的財產
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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