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資料:訂購產品的交付
訂購產品的交付
(一)產品的交付方式
供應方式
采購方到合同約定地點自提貨物
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
將貨物負責送抵現場
委托運輸部門代運
訂購物資或產品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采購方到合同約定地點自提貨物和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兩大類,而供貨方送貨又可細分為將貨物負責送抵現場或委托運輸部門代運兩種形式。

為了明確貨物的運輸責任,應在相應條款內寫明所采用的交(提)貨方式、交(接)貨物的地點、接貨單位(或接貨人)的名稱。
(二)交貨期限
貨物的交(提)貨期限,是指貨物交接的具體時間要求。它不僅關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還可能會出現貨物意外滅失或損壞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合同內應對交(提)貨期限寫明月份或更具體的時間(如旬、日)。如果合同內規定分批交貨時,還需注明各批次交貨的時間,以便明確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貨或提貨,依照約定的交(提)貨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供貨方送貨到現場的交貨日期,以采購方接收貨物時在貨單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2)供貨方負責代運貨物,以發貨時承運部門簽發貨單上的戳記日期為準。
(3)采購方自提產品,以供貨方通知提貨的日期為準。但供貨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對方合理預留必要的途中時間。采購方如果不能按時提貨,應承擔逾期提貨的違約責任。當供貨方早于合同約定日期發出提貨通知時,采購方可根據施工的實際需要和倉儲保管能力,決定是否按通知的時間提前提貨。他有權拒絕提前提貨,也可以按通知時間提貨后仍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
實際交(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期限,都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由有關方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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