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核心考點:第四章
第四章 建設工程投資控制
一、本章所含考點

二、本章核心考點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與計算
1.按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由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和其他項目費中。
2.按造價形成劃分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組成,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3.建安工程費清單計價
(1)分部分項工程費=∑(分部分項工程量×綜合單價)
(2)措施項目費:
1)國家計量規范規定應予計量的措施項目,其:措施項目費=∑(措施項目工程量×綜合單價)
2)國家計量規范規定不宜計量的措施項目
如:安全文明施工費=計算基數×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
(3)其他項目費:
1)暫列金額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施工過程中由建設單位掌握使用。
2)計日工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施工過程中的簽證計價。
3)總承包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控制價中根據總包服務范圍和有關計價規定編制,施工企業投標時自主報價。
(4)規費和稅金。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計算規費和稅金,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合同價款調整
1.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后的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3.項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5.計日工數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2013計價規范對計日工生效計價的原則做了以下規定: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6.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7.暫列金額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三)合同價款支付與竣工結算
1.預付款
按照案例背景計算。
2.安全文明施工費
按照案例背景計算。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進度款
實際完成工程款考慮:分部分項工程費;合同約定的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變更、索賠、調價等;
實際支付工程款考慮:實際完成工程款;預付款返還、甲供材返還、質量保證金扣留、合同付款條件。
4.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比例從結算款中扣留質量保證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經查驗,工程缺陷屬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查驗和缺陷修復的費用。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中最終結清的相關規定,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5.竣工結算款
按照合同約定結算。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款審核:
(1)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同時抄送施工單位,并就工程竣工結算事宜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建設單位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
三、典型習題
【習題一】
某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工程,土方開挖清單工程量為24000m3,綜合單價為45元/m3,措施費、規費和稅金合計20萬元。招標文件中有關結算條款如下:①基礎工程土方開挖完成后可進行結算;②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變動范圍10%以內時執行原綜合單價,工程量增加超過10%以外的部分,綜合單價調整系數為0.9;③發生工程量增減時,相應的措施費、規費和稅金合計按投標清單計價表中的費用比例計算;④由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單位人員窩工補償為50元/工日,設備閑置補償為200元/臺班。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談判時,建設單位認為基礎工程遠離市中心且施工危險性小,要求施工單位減少合同價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
事件2:原有基礎土方開挖完成、尚未開始下道工序時,建設單位要求增加部分基礎工程以滿足上部結構調整的需要。經設計變更,新增土方開挖工程量4000m3,開挖條件和要求與原設計完全相同。施工單位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完成了新增基礎的土方開挖工程。
事件3:由于事件2的影響,造成施工單位部分專業工種人員窩工3000工日,設備閑置200臺班。人員窩工與設備閑置得到項目監理機構的確認后,施工單位提交了人員窩工損失、設備閑置損失及施工管理費增加的索賠報告。
問題:
1.事件1中,建設單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2.事件2中,新增基礎土方開挖工程的工程費用是多少?寫出分析計算過程。相應的措施費、規費和稅金合計是多少?(措施費、規費和稅金合計占分部分項工程費的20%)。
3.逐項指出事件3中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是否成立?說明理由。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索賠費用是多少?
4.基礎土方開挖完成后,應納入結算的費用項目有哪些?結算的費用是多少?(涉及金額的,以萬元為單位,保留3位小數)。
【答案】
1.事件1中,建設單位的要求不合理。理由:安全文明施工費為不可競爭性費用;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就價款等投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2.事件2中:
(1)新增基礎土方開挖工程量4000m3,超過招標工程量24000m3的10%,超過部分綜合單價應按原綜合單價的0.9倍計算。新增基礎土方開挖工程的工程費用為:
24000×10%×45+(4000-24000×10%)×45×0.9=17.28(萬元)。
(2)相應的措施費、規費和稅金合計為17.28×20%=3.456(萬元)。
3.事件3中:
(1)索賠人員窩工損失成立。理由:建設單位的責任。
索賠設備閑置損失成立。理由:建設單位的責任。
索賠施工管理費不成立。理由:管理費已包含在土方開挖工程綜合單價費用中。
(2)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索賠費用:50×3000+200×200=19(萬元)。
4.(1)應納入結算的費用項目有:基礎土方開挖工程費用,措施費、規費和稅金,批準的索賠費用。
(2)應結算的費用:45×24000/10000+17.28+20+3.456+19=167.736(萬元)。
【習題二】
某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8日與某建設單位簽訂了修建建筑面積為3000m2工業廠房(帶地下室)的施工合同。該建筑公司編制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獲批準。施工進度計劃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規定由于建設單位責任造成施工窩工時,窩工費用按原人工費、機械臺班費60%計算。在專用條款中明確6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災害按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索賠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索賠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索賠已經被確認。根據雙方商定,人工費定額為30元/工日,機械臺班費為1000元/臺班。建筑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基坑開挖后發現地下情況和發包商提供的地質資料不符,有古河道,須將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對地基進行二次處理。為此,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停工10天,窩工費用合計為3000元。
事件2:2013年5月18日由于下大雨,一直到5月21日開始施工,造成20名工人窩工。
事件3:5月21日用30個工日修復因大雨沖壞的永久道路,5月22日恢復正常挖掘工作。
事件4:5月27日因租賃的挖掘機大修,挖掘工作停工2天,造成人員窩工10個工日。
事件5: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因業主提供的圖紙存在問題,故停工3天進行設計變更,造成5天窩工60個工日,機械窩工9個臺班。
問題:
1.分別說明事件1至事件5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應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如是建設單位的責任應向承包單位補償工期和費用分別為多少?
2.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工期多少天?補償費用多少元?
【答案】
1.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承擔責任劃分:
事件1: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
理由:是因建設單位造成的施工臨時中斷,從而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誤和費用的增加。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10天,費用3000元。
事件2:工期延誤3天應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20人窩工的費用應由承包單位承擔。
理由:因大風大雨,按合同約定屬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工期3天。
事件3: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復沖壞的永久道路所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
理由:沖壞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約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損壞,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其責任。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1天。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費用為30工日×30元/工日=900(元)。
事件4:應由承包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增加費用。
理由:該事件的發生原因屬承包商自身的責任。
事件5: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的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理由:施工圖紙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停工待圖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3天。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費用為:60×30×60%+1000×9×60%=6480(元)。
2.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工期為:10+3+1+3=17(天);
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費用為:3000+900+6480=10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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