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講義:工程保險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第三節 工程保險
一、 保險概述
1、保險制度上的危險是一種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體現在: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
的不確定性;發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2、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
3、保險合同的種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二、 工程建設保險的主要險種
1、廣義險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機動車輛險、人身意外傷害險、貨物運輸險等;狹義險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2、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因一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投標人:國外是承包商;《2013 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發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義共同向示范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2)、被保險人: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術顧問。
3)、責任范圍:①、自然事件(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暴雨、洪水、冰災、水災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強大破壞力的自然現象);②、意外事故(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如火災、爆炸)
4)、除外責任:①設計失誤引起的;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銹蝕、氧化、大氣變化或其它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⑥、盤點發現的短缺;⑦、另有公共運輸執照或已由其它保險予以保險的車輛、船舶、飛機的損失。
5)、保險期限: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3、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包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的險種。
1)、除外責任:超負荷、超電壓、電弧、短路等引起的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2)、保險期限:通常以整個工期為保險期限。一般是從被保險項目被卸至施工地點時生效到工程預計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4、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5、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三、 保險合同管理
1、保險決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否投保和選擇保險人。
1)、選擇保險人時一般至少考慮安全、服務、成本三項因素。
2、保險索賠:
1)、投標人提供必要地、有效的證明作為索賠的依據。證據應當能夠證明索賠對象及索賠人的索賠資格,證明索賠能夠成立且屬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索賠證據包括保單、建設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鑒定報告、保單中規定的證明文件。
2)、投標人應當及時提出索賠;
3)、要計算損失大小。如果一個建設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只能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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