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更新時間:2018-08-20 10:34:1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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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備考序幕已經拉開,有意參加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考生需盡早備考,為了幫助大家能夠輕松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9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的轉讓,供大家復習備考之用。
合同的轉讓:
1.【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后,合同的當事人是【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5.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根據【合同性質】、 【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6.按照《合同法》規定,需經對方同意的情形是【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7.甲公司將乙公司所簽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丙公司可以對乙公司行使抗辯權】、【丙公司承擔甲對乙公司合同有關的從債務履行責任】、【丙公司直接對乙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8.債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轉讓不發生效力】。
9.【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
10.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
11.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1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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