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鋼結構設計規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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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計規定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3.1.1條 本規范除疲勞計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用分項系數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第3.1.2條 結構的極限狀態系指結構或構件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臨界狀態,超過這一狀態結構或構件便不再能滿足設計要求。承重結構應按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達到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時的極限狀態;
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正常使用的某項規定限值時的極限狀態。
第3.1.3條 設計鋼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為二級,特殊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3.1.4條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除鋼與混凝土組合梁外,應只考慮荷載短期效應組合。
第3.1.5條 計算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分項系數);計算疲勞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變形時,應采用荷載標準值。
第3.1.6條 對于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結構:在計算強度和穩定性時,動力荷載設計值應乘動力系數;在計算疲勞和變形時,動力荷載標準值不應乘動力系數。計算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疲勞時,吊車荷載應按作用在跨間內起重量最大的一臺吊車確定。
第3.1.7條 設計鋼結構時,荷載的標準值、荷載分項系數、荷載組合系數、動力荷載的動力系數以及按結構安全等級確定的重要性系數,應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的規定采用。
第3.1.8條 計算重級工作制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以及連接的強度時,吊車的橫向水平荷載應乘以表3.1.8的增大系數。
第3.1.9條 計算平爐、電爐、轉爐車間或其它類似車間的工作平臺結構時,由檢修材料所產生的荷載,可乘以下列折減系數:
主 梁 0.85
柱(包括基礎)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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