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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結構工程師第16章-砌體結構輔導[60]

更新時間:2010-11-10 10:20: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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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墻和柱的計算高度H0

  混合結構房屋的靜力計算方案和墻、柱的支承條件都對允許高厚比有影響,驗算時用改變計算高度Ho來考慮這些因素。受壓構件的計算高度Ho見表16-4-5。

  表16-4-5中的構件高度Ho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在房屋底層,為樓板到構件下端支點的距離。下端支點的位置,可取在基礎頂面。當基礎埋置較深且有剛性地坪時,則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處。在房屋其他層次,為樓板或其他水平支點間的距離。對于無壁柱的山墻,可取層高加山墻尖高度的1/2;對于帶壁柱的山墻則可取壁柱處的山墻高度。

  對有吊車的房屋,當荷載組合不考慮吊車作用時,變截面柱上段的計算高度,仍可按 表16-4-5的規定采用。變截面柱下段的計算高度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1)當Hu/H≤1/3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

  Iu,Il分別為變截面柱上、下段截面的慣性矩。

  注:1.表中Hu為變截面構件上段的高度;Hl為變截面構件下段的高度。

  2.對于上段為自由端的構件,H0=2H。

  3.獨立磚柱,當無柱間支撐時,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應按表中數值乘以1.25后采用。

  4.s一房屋橫墻間距;

  5.自承重墻的計算高度應根據周邊支承或拉接條件確定。

  3)當Hu/Hl≥1/2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但在確定β值時,應采用上柱截面。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無吊車房屋的變截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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