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7)
更新時間:2013-10-23 14: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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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
第七節 定金責任
一、定金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行為。
第二,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于其他責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從性質上看,約定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
二、定金和其他責任形式
(一)定金與違約金
在一般或許多情況下,不能同時并用。但是,在例外情況下,兩種責任也可以并存。例如,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規定的,且兩者的數額上的總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兩種責任也可以并用。
(二)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乃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也不能替代損害賠償。
(三)定金責任與實際履行
定金責任能夠與實際履行并存,但當事人特別約定其設定的不是違約定金而是解約定金,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第八節 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
一、雙方違約
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約了其依據合同所應盡的義務。
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程度而確定各自的責任。
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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