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輔導資料(9)
第二節 國家行政機關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二)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
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并受到權力機關的監督。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權威性;(2)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3)具有相對獨立性;(4)具有適應性和創造性;(5)具有統一性和層組性。(6)具有社會性、專業性和服務性。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國家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管理機關的區別
1.任務和職權不同。
2.組織和活動方式不同。
3.是否具有能動性不同。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構的區別
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構,是一組既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的概念。
1.國家行政組織,是為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由國家按照憲法、組織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并負責國家行政事務管理的特殊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行政機構。行政法上所謂的行政組織,是指一切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綜合體,包括機關和機構相互間的橫向聯系和縱向結構。
2.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
3.行政機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它是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服務的,對外不能以自已的名義發布決定的和命令,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歸屬于其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聯結各行政機構的綜合體。
4.在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這組概念中,只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特定主體。行政機構一般可作為行政相對方而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只有在法定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行政主體。而行政組織則沒有獨立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任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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