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14)
(五)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締結后,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以實現締結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履行要遵循以下的規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本人親自履行原則。 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六)行政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行政合同變更、解除的含義:
①行政合同的變更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行政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條款作修改、補充和限制等。②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從而使因合同所生的債權債務消滅。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兩種:-是行政機關單方解除。二是協議解除。
2.行政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
(1)相對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同意的;
(2)國家的法律、政策發行重大調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調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3)相對人由于經營不善虧損等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5)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對人違約,行政機關有權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同時對相對人進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機關違約致使行政合同尤法履行,相對人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其所受的損害。
3.行政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的變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生效。合同變更后,當事人不再 按原來的合同履行,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彼此不再享有原來約定的權利,也不負擔相應的義務、行政機關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要對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行政機關由于過錯導致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賠償因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
4.行政合同的終止
行政合同的終止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已消滅。
導致行政臺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1)合同履行完畢;(2)雙方一同意解除合同;(3)行政機關單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履行不可能;(5)因一方或雙方的過錯,有權機關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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