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43)
更新時間:2013-07-03 09: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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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法院接到重整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資格。(2)管轄。(3)重整申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92.在企業進入解散的階段,企業為公司的,其法人資格并未消滅,可以被視為為進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
593.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594.集體所有制企業解散的決議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595.我國《公司法》規定為lO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間,公司企業的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596.清算方案應當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全體合伙人批準確認,由法院介入的清算事務,則要報法院確認。
597.在清算期間一旦發現法人企業之財產不足以償還企業債務的,應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98.企業清算完結后,即由企業清算機構制作清算報告,報企業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確認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99.和解是避免其破產清算的一種制度安排。
600.從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目的來看,企業以營利為其活動宗旨。這一特征稱之為企業的第二經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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