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11)
第四節宋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正式將凌遲刑確定為法定刑的是宋朝。
[單選]世界上第一本法醫學著作,是宋慈撰寫的《洗冤集錄》。
[單選]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往來,主要形式是榷場。
[單選]宋代不動產買賣中,加蓋了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
[單選]宋代官吏選拔的最主要的途徑是科舉。
[多選]宋代主管中央財政的“三司”,包括戶部司、鹽鐵司、度支司。
[多選]宋代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幾項: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原主離業。
[名詞解釋]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即可奏彈官吏。
[名詞解釋]立繼子、命繼子根據收養關系成立的時間區分,養子可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兩種。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收養的叫“立繼子”,夫婦雙亡后由近親屬指定的養子叫“命繼子”。
[簡答]簡述《名公書判清明集》及其歷史地位。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名公”指這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這部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名公書判清明集》是現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適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規范、古代司法文書寫作等重大課題的珍貴史料。
第五節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名詞解釋]鞫獻分司制:即審與判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名詞解釋]翻異別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的制度。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稱“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
[名詞解釋]理雪制度:是指當判決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屬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制度。
[簡答]簡述審刑院的設置及職權。
為了加強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宋初又設立了審刑院,作為審判復核機關。審刑院又叫“宮中審刑院”,本來大理寺斷案后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后,還要經過審刑院詳議,實際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級復審機關,審刑院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簡答]簡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權收歸中央的同時,也收回地方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權,恢復了死刑復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還規定了大量必須“奏裁”的案件。據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審刑院的復核斷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應地,對地方審判機關的量刑權限也作了具體規定,這一制度既能彰顯慎刑,又加強了皇權對審判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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