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筆記(11)
更新時間:2012-01-05 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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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
1、法院調解:指當事人在審判人員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2、特點:(1)由審判人員主持(2)按現行法律規定,調解貫穿于民事審判全過程(3)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3、原則:(1)自愿(2)合法(3)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P173
4、第90條規定,對于下列案件,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5、調解書的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結束訴訟程序約束力;(2)確定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系(3)調解書生效以后,當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訴(4)具有強制執行力。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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