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公務員聯考考生違紀處理辦法
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一、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筆試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紀行為。
(一)在答題卡規定位置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作任何標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上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考人員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題,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五)夾帶資料,偷換試卷,傳遞紙條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報考條件而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證件者;
(七)請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規定,攜帶筆試禁用的設備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試卷作答情況與他人雷同的(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十一)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二)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對于應考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且應考人員在5年內不得再報考公務員;對于應考人員的其他違紀行為,提出警告。
四、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其他應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五、代人考試者,由當地考試主管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備案。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人員的作答無效,按零分處理。
(一)不按規定填(涂、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二)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的;
(三)未用規定作答工具答題或涂答題卡的;
(四)用漢語以外語言文字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
七、應考人員有其它違紀行為,可視其情節參照本規定第一至三條辦法處理。
各位考生:請認真閱讀《考場規則》、《違紀處理辦法》。如您入錯考場、坐錯座位、未填寫(涂)或錯填寫(涂)姓名、報名序號、準考證號、報考職位后果自負。此證請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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