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房地產抵押的一般規定
(1)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可以將幾宗房地產一并抵押,也可以將一宗房地產分割抵押。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關系存續期間,其承擔的共同擔保義務不可分割,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一宗房地產分割抵押的,首次抵押后,該財產可以再次抵押。
(2)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上述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
(4)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5)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6)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7)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8)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9)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0)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11)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2)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房地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13)企、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與義務由擁有抵押物的企業享有和承擔。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14)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尚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所有的內容。
(15)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16)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17)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房屋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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