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造價員工程量清單編制及計價復習資料22
第三章 工程結算的調整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已頒發五年了,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正文修訂》(送審稿)(GB50500-2007)已完成,今年頒發執行,今年國家還將繼續修訂附錄部分,雖然我省至今未能推廣執行,但我省《計價規則》和即將頒發的國家標準沒有太大的分歧,還是有必要給大家介紹一下,同時,了解工程結算的調整規定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報價是有益的,另外該部分內容也是考試大綱要求的。
一、工程結算(了解)
《計價規則》有以下規定:
1、工程結算是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分中間結算和工程竣工結算。中間結算是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或形象進度)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各種費用,向發包人辦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發包人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本文所稱的工程結算是指工程竣工結算。
2、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該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類型、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種類及范圍,價款調整(索賠)的因素、方式、范圍、計算方法等。
3、工程結算應按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工程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結算資料應提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以及增減項目詳細內容。
4、工程結算時,如遇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另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量的調整(掌握)
(一)《計價規則》有以下規定:
1、合同約定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招投標雙方應在投標前對清單工程量進行復核,修正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中的缺陷或者錯誤,并且必須在合同中約定風險范圍以及計算辦法。在結算時除設計變更、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政策性價格調整外,其余均不再調整。
2、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招投標雙方必須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即招標人承擔“量”的風險,投標人承擔“價”的風險。調整規定如下:
(1)由于招標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單漏項的應按實調整;
(2)由于招標人原因造成清單工程量計算有誤差的應按實調整;
(3)由于設計深度等原因,招標人標明為暫定數量的應按實調整;
(4)由于設計變更引起清單工程量增減的應按實調整;
(5) 由于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應另行計算;
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二)從以上規定總結以下幾點:
一是:只要是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有誤,就必須調整。實際上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中與量有關的主要是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還有零星工作項目),也就是說,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等有誤涉及量的變化就可以調整。
二是:《計價規則》的這些調整規定甲乙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必須遵守,如出現有背與這些規定的條款應視為無效條款。在具體合同的執行上往往有一個誤區,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約定都認為是有效的,其實不然,任何有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條款都是無效的。當然,有些條款在制定時打了政策擦邊球的就不好說了,如一類工程三類取費的問題,這是有市場決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調的,是否招標人就認為量的計算可以不準確,低也好高也好都無所謂。其實不然,量的變化超過了一定幅度就會引起綜合單價的調整、還可能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規費和稅金是只要取費基數有變化就要調整,這樣就造成量和價都有變化,事實上造成工程量清單招投標過程中既沒有確定量,也沒有確定價,違背了“招標人承擔‘量’的風險,投標人承擔‘價’的風險”的原則,這樣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意義。
四是:上述調整規定中的“設計變更”應是一個廣義的,可以理解為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高于合同工程質量標準、工程量清單項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項目等。
三、綜合單價的調整(掌握)
(一)《計價規則》有以下規定:
發承包雙方簽定的固定單價合同,除合同內容另有約定外,調整規定如下:
1、清單項目的工程量未做增減的,按原報價中的綜合單價確定。
2、設計變更引起清單工程量增減幅度在10%以內的,按原報價中的綜合單價確定。
3、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幅度在10%以外的,幅度以內部分按原報價中的綜合單價確定;幅度以外部分,由承包人依據現行消耗量定額及有關規定計算綜合單價后報發包人,經確認后,按以下規定調整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結算價:
(1)當G1>1.1G0時,經發承包人確認后按下述公式計算。
J=1.1G0×Z0+(G1-1.1G0)×Z1
(2)當G1<0.9G0時,經發承包人確認后按下述公式計算。
J=0.9G0×Z0-(0.9G0-G1)×Z1
式中 J—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結算價;
G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G0—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
Z1—調整后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Z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4、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項目,按下述方法調整:
清單項目中已有適用于該項目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執行;
清單項目中有類似的項目,應參照類似清單項目報價中的綜合單價商定;
(3) 清單項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項目,由承包人依據現行消耗量定額及有關規定計算綜合單價后報發包人,經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5、發包人提出的清單項目而承包人未響應報價的,視為此項綜合單價已包含在其它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報價內,不允許調整。
6、承包方在原報價中,綜合單價計算失誤的,不允許調整。
(二)從以上規定總結以下幾點:
1、清單工程量未變化,綜合單價不變;
2、清單工程量有變化,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綜合單價不變;
3、清單工程量有變化,變化幅度在10%以外的,分兩塊:第一塊是整個變化幅度中10%以內部分綜合單價不變,第二塊是整個變化幅度中10%以外部分,由承包人調整綜合單價后報發包人,經確認后進行調整。為便于執行,本章給出了兩個公式供大家使用,第一個公式適用于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情況,第二個公式適用于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減少的情況。
4、 由于招標人原因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有三種方法:
第一種:原清單項目中有對應的適用項目,按對應的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第二種:原清單項目中有對應的類似項目,按類似的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第三種:無適用或類似項目的,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計算綜合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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