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建《工程法規》備考高頻考點:開工及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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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及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
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例題·單選】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3月1日,發包人于3月10日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為3月20日。接到開工通知后,承包人由于人員、設備未能及時到位,3月30日才正式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該項目開工日期應當為( )。 【2020】
A.3月1日
B.3月20日
C.3月10日
D.3月30日
【答案】B
【解析】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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