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市規劃實務:城市規劃的審批
我國對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的大小及其重要性分別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審批情況如下述。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需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鄉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總體規劃報請審批前,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2)城市分區規劃。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3)城市詳細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的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總體規劃的歷史文化名城,其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建設部組織審查后,隨同城市總體規劃按程序上報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單獨編制的城市人防建設規劃,直轄市要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省會城市,要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和建設部審批;一類人防重點城市中的非省會城市以及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建設部備案;三類人防重點城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廳備案。單獨編制的其他專業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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