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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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1.支配性
物權是對于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于支配權。債權則屬于請求權,其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人對于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債權則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稱對世權。債權則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二、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物權法》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即是自物權(亦稱完全物權),系對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他物權(亦稱限制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用益物權針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針對物的交換價值而設。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用益物權一般存在于不動產之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原則上亦以不動產為客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質權與留置權則只能以動產為客體,不得設于不動產之上。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稱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自身并無獨立價值,只能從屬于其他權利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例如,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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