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第四章:合并與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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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合并與收購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終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如果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前不能終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購,某一實體成為審計客戶的關聯實體,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識別和評價其與該關聯實體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并在考慮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確定是否影響獨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后能否繼續執行審計業務。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治理層討論,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前不能終止利益或關系的原因,以及對由此產生不利影響嚴重程度的評價結果。
如果治理層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同意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起的六個月內,盡快終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
2.存在利益或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審計項目組成員,也不得負責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3.擬采取適當的過渡性措施,并就此與治理層討論。
(四)擬采取的適當過渡性措施主要包括:
1.必要時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審計或非鑒證工作;
2.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執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3.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評價非鑒證業務的結果,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執行該非鑒證業務,并且所執行工作的范圍能夠使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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