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會考試《稅法》第一章:稅收立法權和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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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權和執法權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或制度體系。稅收管理權限按大類可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
二、稅收立法權
(一)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可以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可以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
第三,可以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是屬于此種類型。
(二)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立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
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三、稅收執法權
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他稅務管理權(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款征收權
1.稅務機構設置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2.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稅3小稅:
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二)稅務檢查權
(三)稅務稽查權
(四)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五)其他稅收執法權――其中主要的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等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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