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備考: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
更新時間:2013-02-08 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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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備考: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
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
民訴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共同被告因為共同訴訟的形式不同,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是當事人被告方為兩人以上。
1.爭議的標的
(1)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獨立請求權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訴訟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參訴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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