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一章第五節
第五節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
一、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且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以外,還可以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須經過兩審,這主要指如下情況:(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以及一審經過調解結案,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另外,對于二審終審制,法律另外規定了再審制度予以補充,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5、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當事人起訴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沒有事先或事后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2)當事人沒有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6、法院的判決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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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判決 |
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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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1、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
2、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上訴期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 |
1、解決程序問題;
2、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
3、書面、口頭形式都可以;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上訴期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
二、仲裁制度的基本內容
1、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有沒有隸書關系。
2、仲裁庭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管轄)。
5、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例題1】下列有關仲裁事項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議
B、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C、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強制執行
D、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消或不予執行的,該仲裁協議失效
答案:BC
【例題2】下列有關判決和裁定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主要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
B、判決是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而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
C、判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而裁定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D、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而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判決和裁定的區別。(1)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2)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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