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一章第一節
第一節 法律的一般理論
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質條件下的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賦予社會關系的主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的總稱。
一、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國家意志,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一)法律規范的種類(重點)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法律規范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照規范內容不同,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可以分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是授予人們“可以”作出某種行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即“可以怎樣”、“享有、、、權利”等。
例如:公民達到一定的年齡可以結婚。
(2)命令性規范是要求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即“必須怎樣”、“應當怎樣”等。
例如:婚姻法中要求結婚的男女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3)禁止性規范是“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不能怎樣”、“不得怎樣”等。
例如: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按照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規定和限度的范圍,程度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提示:義務性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
3、按照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確定性規范和非確定性規范。非確定性規范包括委任性規范和準用性規范。
(二)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說明法律規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法律規范由假定(或條件);模式;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構成。
二 法律淵源
法律的淵源,亦稱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現形式。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淵源之一。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提示:考生應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效力等級。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的形式的內容。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法規,故B正確。A屬于“法律”;C屬于“司法解釋”;D屬于“部門規章”。
(二)法系
法系是以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的傳統、法律淵源和它們之間的源流關系對古往今來的所有的法所作的分類。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屬于大陸法系。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是: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2、法官的權限不同
3、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于糾問制訴訟,英美法系則采用對抗制訴訟程序。
兩大法系雖然有很多的區別,但是它們也在不斷地融合。這一點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三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根據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并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我國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基本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部門、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程序法部門。
提示:注意區別記憶各法律部門的具體相關法律的內容。
解釋:民商法、經濟法這二個部門法主要是解決一定的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方面的法律問題。它們的異同就在于,民商法主要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經濟關系等等方面的法律問題;經濟法主要是解決縱向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經濟關系方面的問題。
五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社會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圍內。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反映了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能性。
2、行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再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再種產品。
2、行為。一定的行為結果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作品、科學著作、科學發明等。
(三)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l、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能夠導致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與死亡;(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3)時間的經過。
2、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1)法律行為;(2)事實行為,如侵權行為,創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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