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鄭重提示:注冊會計師應正確適用審計準則,規范出具審計報告
8月13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鄭重提示:注冊會計師應正確適用審計準則,規范出具審計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包括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相關服務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一段時間以來,部分注冊會計師不恰當地適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稱審計準則),出具不規范的審計報告,導致利益相關方誤解,引發執業風險。
對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鄭重提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包括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相關服務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規定,審計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實踐中注冊會計師面臨各類以“審計”為名的業務委托。從實質上看,既有對整套財務報表的審計業務委托(包括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也有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業務委托,還有對非歷史財務信息的鑒證業務委托,或是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等非鑒證業務委托等。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理解委托方的實際業務需求和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準確判定業務實質,適用恰當的執業準則,規范執行業務和出具報告,確保報告適合業務的具體情況,不應簡單套用審計報告參考格式或濫用“審計”這一術語。
同時,對于委托方提出的超出審計準則適用范圍的“審計”業務委托,注冊會計師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準則的規定,判斷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對于審計的前提條件不存在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方商討調整業務委托性質以及業務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不應將該項業務作為審計業務予以承接,不應僅以委托方要求為由出具“審計報告”。
正確理解和恰當適用準則是注冊會計師依法履行審計鑒證職責的基礎。不恰當的審計報告既有可能誤導報告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也有可能引起執業糾紛,加大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準確判定業務實質,正確區分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財務報表審閱、其他鑒證業務、非鑒證業務等,適用對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規范執業、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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