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法征求意見稿
注冊會計師法征求意見稿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服務和監督作用,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投資者、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是依照本法第二章規定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審計、鑒證業務和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下列審計、鑒證業務應當由注冊會計師承辦:
(一)審查企業、公共部門、非營利組織或者機構的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針對企業、公共部門、非營利組織或者機構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三)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四)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鑒證業務。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鑒證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并且專職執業。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是由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依法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遵循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法規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第二章 注冊會計師
第八條 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考試。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同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資格。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申請注冊會計師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全科合格證明;
(二)有兩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本法第三條規定的審計、鑒證業務工作的經歷。
第十一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和任職資格檢查辦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實施。申請注冊會計師注冊的人員(以下簡稱注冊申請人)通過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注冊申請。準予注冊的,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發放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并予以公告。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未準予注冊人員名單、任職資格檢查結果等信息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發現注冊不符合規定和任職資格檢查結果處理不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健康狀況不能勝任執業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
第十三條 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三)未持續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條件的;
(四)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五)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依照前款規定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應當符合本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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