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贈與合同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贈與臺同概述
2.贈與合同的撤銷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概述
[解釋]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贈與合同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2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解釋]如果屬于法定撤銷,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_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
法定撤銷的情形: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
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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