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履行規則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約定不明時臺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會計網校
[高頻考點] : 合同的履行規則
1.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銅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則。
[解釋]注意這里履行規則的順位關系n先協議,然后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最終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 而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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