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增值稅征稅范圍
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一節征稅范圍與納稅義務人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2.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通常是客觀題的命題點。
[高頻考點] :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銷售勞務,指納稅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銷售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4.銷售無形資產。
5.銷售不動產。
(二)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此處列舉其點。
(1)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4)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5)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溈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縣)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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