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
更新時間:2020-08-20 15:05:5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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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會進入沖刺備考階段,為了幫助考生高效備考環球網校小編分享了“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以下介紹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快速把握考試重點,高效備考2020年注會《經濟法》科目有幫助……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節擔保物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留置權的設立
2.留置權的范圍
3.留置權的實現
[考頻分析] :
考頻: ★★★★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留置權
1.留置權的設立
(1)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合同約定。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的范圍
[解釋]留置財產為河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3.留置權的實現
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釋]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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