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代理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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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環球網校提供代理權的濫用)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
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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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于10月15日-16日舉行,報名時間4月1日-30日開始,現備考已開始,注冊會計師處于預習階段,環球網校為了考生更好的掌握知識點,特整理并發布“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代理權的濫用”,以下是《經濟法》知識點,環球網校會及時更新內容,祝注冊會計師考生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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