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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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如在法定代理人幫助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三、欺詐
(1)合同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欺詐的構成條件:(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欺詐人應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欺詐;(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3)受欺詐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詐方沒有作出意思表示,則欺詐沒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詐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蒙受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并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因此,“知假買假”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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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脅迫
(1)合同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受脅迫方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五、乘人之危
(1)合同;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1)考生應當區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動提出”,還是“被動接受”: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與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六、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七、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
八、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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