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當事人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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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七)
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
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
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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