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失業保險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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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四)
失業保險
含義: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一、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2.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間按照下述標準確定:
失業前繳納保險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繳納保險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繳納保險費累計達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提示:重新就業后再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成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為: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失業者本人已經繳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
②應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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